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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潍城望民初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4-17

案件名称

潍坊市潍城区望留街道办事处庞家庄子村民委员会与尹万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市潍城区望留街道办事处庞家庄子村民委员会,尹万明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潍城望民初字第137号原告(反诉被告)潍坊市潍城区望留街道办事处庞家庄子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希军,村主任。委托代理人尹鹏,潍坊潍城荣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反诉原告)尹万明委托代理人杨德亭,潍坊潍城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潍坊市潍城区望留街道办事处庞家庄子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尹万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张希军及其委托代理人尹鹏,被告尹万明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德亭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5月28日,原、被告签订道路硬化工程合同。合同签订后,被告进行施工,但未按期完工,且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被告所建道路无法正常使用。要求被告对所建工程全部返工修理或退还工程款286844.80元及赔偿经济损失160000元。被告辩称,我方所施工的工程不存在质量问题,不需要返工及承担原告方的经济损失,要求驳回原告的诉求。被告并提起反诉,要求原告付清拖欠被告的工程款84054.8元。原告就被告的反诉辩称,我方实际还欠被告84054.8元未付。该款未付是因为被告施工的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合同约定,工程峻工后支付70%,年底付20%,竣工验收一年内没有质量问题就在春节前付清。因工程有质量问题,所以我方不支付给被告钱。要求依法驳回被告的反诉请求。经审理查明,被告无道路建设的施工资质。2012年5月28日,原告将本村内的街道硬化工程进行招标,被告中标后,原、被告签订了《道路硬化工程合同》一份,合同的主要内容是:被告承建原告村内的街道硬化工程,工程工期为30天,每平方63.8元;质量要求为工程质量达到优良标准;付款方式为,灰土完成退还押金,工程竣工付至70%,年底再付20%,竣工验收一年内没质量问题春节前付清。该合同没有如出现质量问题如何处理的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即开始施工。2012年7月4日,原告法定代表人张希军向被告出具证明一份,内容是:“本村修路总平方数4496平方,大写肆仟肆佰玖拾陆平方,每平方63.80元(大写陆拾叁元捌角)”。2012年7月24日,被告以盖有潍坊国彤农业机械有限公司公章的收款收据收取原告支付的工程款202790元。该工程尚有84054.80元工程款未支付。后因工程质量问题,双方发生争议,原告于2013年5月22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对所建工程全部返工修理或退还工程款286844.80元及赔偿经济损失160000元。诉讼中,原告提供照片六张、录像资料一份,照片及录像显示被告所承建的道路的路面存在破损情形,原告据此证明道路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被告对照片及录像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录像和照片的时间是2013年4月16日,工程的交付时间是2012年7月4日,时间相隔近一年,我方认为造成路面破损的原因与我方的工程质量没有关系,是因2012年冬天的天气较冷、雨雪较多的原因造成的,另外原告方未及时清理积雪,没尽到维护义务造成了路面损坏;被告认为路面破损的责任其无关。原告对被告的主张不予认可,认为:当时周围的几个村也修了路,都没有出现这个问题,本案路面破损不是天气的原因,而是因当时工程有质量问题,并且一直没有办理交付使用手续,而且合同约定的保修期为一年,所以才未付款。被告提供张希军出具的上述证明,以证明其在2012年7月4日完工并交付原告投入使用,认为投入使用即视为工程合格。原告对张希军出具的上述证明,认为只是证明工程量,并不是交付使用,也不是对质量的验收。原告未申请对涉案的工程进行质量鉴定。被告无相关的施工资质。被告认为自己一方无修复义务。被告未举证证明涉案工程已交付原告并按照合同达到验收标准。本院认为,被告无相关的施工资质,原、被告签订的《道路硬化工程合同》违反法律规定,系无效合同;合同虽无效,但涉及双方结算事宜亦应参照合同约定处理。张希军出具的证明,能够证明涉案工程在2012年7月4日已竣工,但被告未举证证明涉案工程已交付原告并按照合同达到验收标准。涉案工程未交付、验收,原告虽未申请对涉案的工程进行质量鉴定,其主张质量全部存在问题没有依据;但原告所举证的照片及录像,已证明了涉案工程存在路面破损的情形;合同中亦约定“竣工验收一年内没质量问题春节前付清”,是对工程质量保修期的约定,至原告起诉时,被告工程竣工后并未超过一年的保修期间,被告应对涉案工程存在路面破损承担修复责任;双方对合同的签订均存在过错,对造成的修复损失,本院酌定原、被告应按3:7比例分担。工程已于2012年7月4日竣工,原告对未验收、交付存在责任,现保修期已满,在工程修复达到验收标准后,原告应支付被告剩余工程款。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潍坊市潍城区望留街道办事处庞家庄子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尹万明于2012年5月28日签订的《道路硬化工程合同》无效;二、对位于潍坊市潍城区望留街道办事处庞家庄子村的本案道路的路面破损,被告承担修复责任,修复费用由原、被告按3:7比例分担;三、本案的道路硬化工程经被告修复,由原、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标准验收后,原告支付被告工程款84054.80元,于验收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由原告负担1050元、被告负担245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9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迎辉代理审判员  路晓莉人民陪审员  王伟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赵成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