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民初字第205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郜羊柱与尹永文等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郜羊柱,安阳市顺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尹永文,李俊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初字第2050号原告郜羊柱,男,1967年6月2日生被告安阳市顺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俊霞,职务:负责人。被告尹永文,男,1975年2月23日生。被告李俊霞,女,1975年5月7日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郜羊柱诉被告安阳市顺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尹永文、李俊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郜羊柱与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原告郜羊柱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郜羊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郜羊柱撤回对被告安阳市顺福汽车服务有限、尹永文、李俊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700元,减半收取3350元,由原告李未字负担。审判员 韦东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淑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