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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民初字第205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郜羊柱与尹永文等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郜羊柱,安阳市顺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尹永文,李俊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初字第2050号原告郜羊柱,男,1967年6月2日生被告安阳市顺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俊霞,职务:负责人。被告尹永文,男,1975年2月23日生。被告李俊霞,女,1975年5月7日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郜羊柱诉被告安阳市顺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尹永文、李俊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郜羊柱与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原告郜羊柱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郜羊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郜羊柱撤回对被告安阳市顺福汽车服务有限、尹永文、李俊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700元,减半收取3350元,由原告李未字负担。审判员  韦东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淑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