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淳民初字第0056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康某诉尉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某,尉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淳民初字第00568号原告康某被告尉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某诉被告尉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康某在庭审后于2013年12月1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康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强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