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刑初字第5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杨军伟行贿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军伟
案由
行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新刑初字第511号公诉机关新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军伟,男,1969年2月12日出生于河南省舞钢市。因涉嫌犯行贿罪,经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3年6月1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3年6月15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逮捕,同年9月18日被新蔡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1月22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新蔡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3)5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军伟犯行贿罪,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华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军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00年下半年,被告人杨军伟因其朋友黄某某的儿子黄某甲安排工作,先后两次在舞钢市委宾馆向时任舞钢市市委书记的祝义方行贿15000元人民币,后黄某甲被安排到舞钢市城管局工作。二、2000年下半年,被告人杨军伟因其妹杨某某安排工作,在舞钢市委宾馆向时任舞钢市市委书记的祝义方行贿10000元人民币,后杨某某被安排到舞钢市档案局工作。三、2002年上半年,被告人杨军伟为了承揽舞阳钢铁公司湖滨小区职工集资楼,在舞钢市委宾馆向时任舞钢市市委书记的祝义方行贿50000元人民币,后被告人杨军伟承揽到该工程。四、2005年上半年,被告人杨军伟因其弟杨某某安排工作,在舞钢钢铁公司招待所向时任舞钢市市委书记的祝义方行贿20000元人民币,后杨某某被安排到舞钢市城管局工作。五、2005年,被告人杨军伟为了对时任舞钢市市委书记的祝义方帮忙承揽舞钢市移动公司商住楼表示感谢,同时求其帮忙承揽舞钢市一高综合楼工程,在舞阳钢铁公司招待所向时任舞钢市市委书记的祝义方行贿100000元人民币,后被告人杨军伟承揽到该工程。检察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杨军伟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构成行贿罪,但其有自首情节,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平顶山市委关于祝义方职位任免的通知、舞钢市第六届人代会第三次会议公告、舞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文件、关于舞钢市天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建舞钢市一高教学楼工程情况的说明、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张培武任职及去世证明、舞钢市编委关于杨军平调入城管执法大队存根、复原退伍军人安置分配表、舞钢市编委关于梁位、杨向丽安置存根、舞钢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申请表2063号、舞钢市滨湖小区职工集资楼建设工程第九标段施工合同、舞钢市第一高级中学综合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舞钢市第一高级中学综合楼、3号教学楼招标文件、舞钢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工程决算评审报告单、财政支付凭证、舞钢市第一高级中学建筑安装业统一发票、舞钢市市级政府采购资金预支付申请书、财政授权支付凭证、舞钢市财政支付凭证、建筑业统一发票等,证人祝某某、杨某某、黄某某、黄某甲、杨某某、张某某、杨某某、段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的到案证明,视听资料,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军伟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违反国家规定,多次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人民币195000元,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杨军伟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的意见,经查,检察机关在办理祝义方受贿一案中,发现杨军伟涉嫌向祝义方行贿的线索,进行侦查,杨军伟不具有归案的主动性。对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但其在追诉前主动交待了行贿行为,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杨军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杨军伟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军伟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张俊芝审 判 员 赵 广人民陪审员 林吴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袁 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