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岚民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魏茂林与王峰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二)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魏茂林,王峰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岚民保字第1-2号申请人魏茂林,居民。被申请人王峰,居民。申请人魏茂林与被申请人王峰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供郁翠云所有的车辆为担保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供担保财产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申请人魏茂云提供的担保财产即郁翠云所有的鲁L×××××号牌小型轿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隐藏、抵押、变卖、毁损。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于红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德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