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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民初字第98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邢台市农业局、邢台市种子管理站与郑小印、关强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台市农业局,邢台市种子管理站,郑小印,关强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初字第988号原告邢台市农业局,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法定代表人石振泉,系该局局长。原告邢台市种子管理站,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法定代表人杨建辉,系该站站长。以上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刘云冰、刘建伟,河北齐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小印,35岁,住邢台市桥西区。被告关强,36岁,住邢台市桥西区。原告邢台市农业局、邢台市种子管理站诉被告郑小印、关强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邢台市农业局、邢台市种子管理站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邢台市农业局、邢台市种子管理站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台市农业局、邢台市种子管理站撤诉。诉讼费58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闫少华审 判 员  于彦林人民陪审员  王瑞兵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吴 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