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常民四终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昌光友与昌琼兰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昌光友,昌琼兰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常民四终字第20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昌光友,男,196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常德市鼎城区。委托代理人王辉,湖南和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曾明,湖南和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昌琼兰,女,1971年5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深圳市宝安区。委托代理人孙际平,男,澧县澧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昌光友因与被上诉人昌琼兰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2013)澧民甘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昌光友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辉、曾明,被上诉人昌琼兰及其委托代理人孙际平均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对昌光友在一审中已经提出要求昌琼兰赔偿财产损失等诉讼请求未作审理和判决,违反法律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181条、第18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2013)澧民甘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周立军审 判 员 陈远定代理审判员 张 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杨 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有下列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之一,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撤销原判,发挥原审人民法院重审;(1)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2)未经开庭审理而做出判决的;(3)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未经传票传唤而缺席判决的:(4)其他严重违法法定程序的.第一百八十二条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