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永执行字第149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2-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福宝与被执行人黄细兰、苏红伟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福宝,黄细兰,苏红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永执行字第1495号申请执行人刘福宝,女,1963年8月4日生,汉族,住永定县。被执行人黄细兰,女,1965年4月20日生,汉族,住永定县。被执行人苏红伟,男,1966年8月27日生,汉族,住永定县。申请执行人刘福宝与被执行人黄细兰、苏红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永定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永民初字第157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刘福宝向永定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11月12日向被执行人黄细兰、苏红伟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派员前往执行,并到银行等部门查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且被执行人长期外出,不在家中,具体地址不详,本案暂无法执行。被执行人黄细兰、苏红伟仍有320000元的欠款及利息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永定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永民初字第157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为(2013)永执行字第1495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红军审判员 范佳春审判员 陈炳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翁科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