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铜民二初字第0001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绍兴市富鼎锡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铜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市富鼎锡材有限公司,铜陵亿亨达电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铜民二初字第00018-1号原告:绍兴市富鼎锡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力虎,董事长。被告:铜陵亿亨达电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晔,董事长。本院在受理原告绍兴市富鼎锡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铜陵亿亨达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30000元,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铜陵亿亨达电子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3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松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 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