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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丽莲行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丽水XX诊所与丽水市XX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丽水xx诊所,丽水市xx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丽莲行初字第53号原告丽水xx诊所。诉讼代表人蓝xx。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xx。被告丽水市xx局。法定代表人孙xx。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田xx。委托代理人毛xx。原告丽水xx诊所(丽水市万象街道xx卫生服务站)诉被告丽水市xx局行政处罚一案,于2013年10月23日诉来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丽水xx诊所(丽水市万象街道xx卫生服务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阎丽群代理审判员朱燕红人民陪审员  周献贤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胡静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