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丽莲行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丽水XX诊所与丽水市XX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丽水xx诊所,丽水市xx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丽莲行初字第53号原告丽水xx诊所。诉讼代表人蓝xx。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xx。被告丽水市xx局。法定代表人孙xx。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田xx。委托代理人毛xx。原告丽水xx诊所(丽水市万象街道xx卫生服务站)诉被告丽水市xx局行政处罚一案,于2013年10月23日诉来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丽水xx诊所(丽水市万象街道xx卫生服务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阎丽群代理审判员朱燕红人民陪审员 周献贤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胡静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