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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张武民一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3-31

案件名称

张家祥与张应怀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撤诉裁定

法院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祥,张应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张武民一初字第7号原告张家祥,男,1975年6月10日出生,土家族,农民。被告张应怀,男,1967年1月20日出生,土家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祥与被告张应怀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中,原告张家祥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家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家祥负担。审判员  孟全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赞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