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醴法行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3-21
案件名称
张元平与醴陵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醴陵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醴陵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醴法行初字第65号原告张某某,住湖南省醴陵市。被告醴陵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徐德军,局长。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醴陵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管理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一款(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帅罕文审 判 员 朱建生人民陪审员 何亦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