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铁执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谢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结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谢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铁执字第87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男,197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北海市铁山港区。被执行人谢某,女,1974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北海市铁山港区。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谢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北民一终字第2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被执行人谢某在外打工,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2)北民一终字第24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结案,待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再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德运审判员 钟 宏审判员 廖江兵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诗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