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文商初字第57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梁锋与张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锋,张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文登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文商初字第570号原告梁锋。被告张志。本院审理原告梁锋诉被告张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属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曹旭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丁 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