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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温行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4-08

案件名称

王伊富与温岭市房地产管理处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某某市房地产管理处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台温行初字第59号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蒋某某。被告某某市房地产管理处。法定代表人颜某某,主任。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罗某某。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某某市房地产管理处其他行政行为一案,原告于2013年11月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以温法立调字第3号收案,案经协调无果,于2013年11月25日依法受理。本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3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蒋某某,被告某某市房地产管理处的委托代理人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3年5月15日,被告某某市房地产管理处作出某房法处告(2013)1号“《房屋所有权证》无效告知书”,告知内容为:……某房权证城区字第1079**号《房屋所有权证》,因房屋已拆除,所有权灭失,已属无效权证。2013年10月15日,被告某某市房地产管理处又作出某房法处(2013)1号“关于撤销《��房屋所有权证〉无效告知书》的决定”,该决定内容为:撤销某房法处告(2013)1号《〈房屋所有权证〉无效告知书》。原告王某某起诉称,某某大厦及南裙楼建成后,原告系某某大厦南裙楼房屋(非住宅楼)的所有权人,原告将此非住宅楼出租给温岭市某某超市有限公司使用。2000年,温岭市某某超市有限公司因消防通道之需,向某某市建设局申请增设某某大厦南裙楼西侧扶手电梯并获批准(具体内容详见温建规审(2000)178号)。2003年,因温岭市某某超市有限公司注销营业执照,原告收回房屋后转租给人本超市使用,并向某某市建设规划局申请要求变更名称并获批准(具体内容详见某建规审(2003)54号)。2003年,原告向某某市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房屋所有权证,并取得包括该南裙楼西侧扶手电梯房在内的房屋所有权证。2013年,原告因该南裙楼已经严重影响了某某市的市容和市貌,向某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申请要求修复某某大厦南裙楼西侧扶手电梯房并获批准(具体内容详见某建规审(2013)92号)。而某某市房管处却在2013年5月15日向原告发出了《房屋所有权证》无效告知书,宣告原告的字第107903号《房屋所有权证》无效。某某大厦南裙楼西侧扶手电梯房是依法经过批准建造、依法经过批准修复的,手续合法齐全,被告作出无效宣告直接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且未告知原告法律救济途径和救济期限。原告没有资格宣告某某市人民政府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无效。为此,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房屋所有权证》无效告知书。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中,被告于2013年5月15日作出某房法处告(2013)1号房屋所有权证无效告知书后,已于2013年10月15日作出决定撤销了上述告知书并将该决定于次日向原告邮寄送达,原告于2013年11月4日签收。原告于2013年11月5日提起本案诉讼时,无效告知书已被撤销且撤销决定已送达原告,故告知书对原告的权利义务已不产生实际影响,原告起诉不具备法定条件。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锦峰人民陪审员  许声萍人民陪审员  缪招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陈含嫣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十一)起诉不具备其他法定要件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