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民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李玉典与余朝平财产损失赔偿纠纷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典,余朝平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初字第15号原告李玉典。被告余朝平。原告李玉典诉被告余朝平财产损失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李玉典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余朝平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李玉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典撤回对被告余朝平的诉讼。本案案件受理费675元,依法减半收取337.50元,由原告李玉典负担。审判员 张国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俊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