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平民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李玉典与余朝平财产损失赔偿纠纷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典,余朝平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初字第15号原告李玉典。被告余朝平。原告李玉典诉被告余朝平财产损失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李玉典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余朝平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李玉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典撤回对被告余朝平的诉讼。本案案件受理费675元,依法减半收取337.50元,由原告李玉典负担。审判员  张国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俊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