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姑苏民四初字第105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许春凤与郑菲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春凤,郑菲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姑苏民四初字第1054号原告许春凤。委托代理人温涛,江苏筹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宏伟。被告郑菲菲。原告许春凤与被告郑菲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春凤的委托代理人温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菲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己审理终结。原告许春凤诉称,被告因过桥贷款急需用钱,遂向原告借款8万元,2013年3月12日被告收到原告欠款后出具了收条,并约定于2013年3月20日归还。但被告并未按期还款。原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8万元。被告郑菲菲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12日,被告郑菲菲向原告许春凤出具借款凭证一份,载明:“今收到许春凤人民币80000元(捌万元整),于2013年3月20日归还”。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归还借款,原告遂向法院起诉。上述事实,由借款凭证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许春凤与被告郑菲菲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理应按约归还借款。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8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菲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许春凤借款8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财产保全费820元,合计2620元,由被告郑菲菲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园区支行营业部,帐号:10×××99。审 判 长 肖 明人民陪审员 王安英人民陪审员 郁 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文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