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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海民初字第1878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董玉玲与中汇易家(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玉玲,中汇易家(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海民初字第18787号原告董玉玲,女。被告中汇易家(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杜家坎南路33号,注册号110106010421737。法定代表人刘力夫。委托代理人韩升,北京优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董玉玲与被告中汇易家(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玉玲,被告中汇易家(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韩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董玉玲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5月23日签订房屋租赁代理合同。被告将位于501室出租。租金支付原告。但截至2013年5月6日,被告共计拖欠原告租金3000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拒绝支付。原告被迫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租金3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中汇易家(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辩称,双方租赁合同属实,是否欠3万元需要核实,现在公司内部管理混乱,无法确认,股东存在争议。所以不同意原告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5月23日签订北京市房屋出租委托代理合同。原告将位于501室房屋委托被告代为出租。由被告支付租金给原告。截至2013年5月6日,被告共计拖欠原告租金30000元未付。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北京市房屋出租委托代理合同、公告费票据、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信息、企业查询信息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有效合同,现在被告拖欠租金未付构成违约,对此应当承担责任。原告主张被告给付拖欠租金具有事实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中汇易家(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董玉玲租金人民币三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四百二十五元、公告费三百元,由中汇易家(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八百五十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李红星人民陪审员  宋力华人民陪审员  马仲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