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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民初字第0122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王淑芳与李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淑芳,李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民初字第01224号原告王淑芳,女,195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梅河口市。被告李巍,男,196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源市龙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淑芳诉被告李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告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淑芳撤回起诉。诉讼费1502元退回原告。审 判 长  王丽娜审 判 员  陈 福人民陪审员  侯建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禹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