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龙民初字第0122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王淑芳与李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淑芳,李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民初字第01224号原告王淑芳,女,195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梅河口市。被告李巍,男,196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源市龙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淑芳诉被告李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告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淑芳撤回起诉。诉讼费1502元退回原告。审 判 长 王丽娜审 判 员 陈 福人民陪审员 侯建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禹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