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秦刑二初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7-18
案件名称
单志荣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志荣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秦刑二初字第257号公诉机关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单志荣,男,195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13年3月2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白下看守所。辩护人殷勤忠,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以秦检诉刑诉(2013)03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单志荣犯合同诈骗罪,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单志荣及其辩护人殷勤忠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被告人单志荣虚构与外商邝伟洪合作投资建设科技园项目的事实,骗取了江苏省句容市宝华镇镇政府的信任,并在当地注册成立了江苏港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骗取了有关���门关于“港鑫电子科技园”项目的立项申请。2010年5月,江苏省句容市宝华镇镇政府发现被告人单志荣无实际投资能力,遂终止该项目。被告人单志荣在明知“港鑫电子科技园”项目已经终止,且没有资金继续进行项目开发的情况下,与江苏苏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邵某商谈由该公司承建该项目基建、土建等工程,并于2010年9月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骗取该公司工程保证金人民币50万元,后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消费。2013年2月26日,被告人单志荣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于次日临时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被告人单志荣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单志荣的家属代其退赔人民币20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单志荣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收据、协议书、收条等书证,证人邵某、单某、陈某甲、陈某乙、朱某等人的��言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单志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单志荣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单志荣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单志荣系初犯,无前科劣迹,已退赔20万元赃款”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对被告人单志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单志荣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2月27日起至2018年2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确定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单志荣退赔被害单位江苏苏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违法所得人民币30万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朱世珍人民陪审员 郭斯尔人民陪审员 王长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见习书记员 季涪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