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汉民初字第136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徐正兵与童崇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汉民初字第1364号原告徐正兵,男,1987年9月16日出生。被告童崇念,男,1984年7月2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正兵诉被告童崇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正兵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还清借款为由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正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正兵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雪桃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叶 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