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宜开民初字第063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1-21
案件名称
徐敏杰与骆云枫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敏杰,骆云枫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宜开民初字第0630号原告徐敏杰。被告骆云枫。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敏杰与被告骆云枫离婚纠纷一案中,徐敏杰于2013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骆云枫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原告徐敏杰申请撤回对被告张骆云枫的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敏杰撤回对被告骆云枫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徐敏杰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 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嘉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