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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宜开民初字第063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1-21

案件名称

徐敏杰与骆云枫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敏杰,骆云枫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宜开民初字第0630号原告徐敏杰。被告骆云枫。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敏杰与被告骆云枫离婚纠纷一案中,徐敏杰于2013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骆云枫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原告徐敏杰申请撤回对被告张骆云枫的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敏杰撤回对被告骆云枫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徐敏杰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 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嘉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