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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吴江民初字第164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1-26

案件名称

钱林弟、钱倩影与江苏恒达城建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林弟,钱倩影,江苏恒达城建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吴江民初字第1649号原告钱林弟,男,1968年7月2日生,汉族。原告钱倩影,女,1991年2月13日生,汉族。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姚茂春,江苏合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谢国平,江苏合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恒达城建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孝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飞,江苏剑桥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龙玥,江苏剑桥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于2013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钱林弟、钱倩影诉被告江苏恒达城建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二原告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二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林弟、钱倩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钱林弟、钱倩影负担。审判员  吴卫忠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佳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