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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汉民初字第0025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海某某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汉民初字第00254号原告王某某,男,生于1983年7月24日,汉族,初中文化,汉中市汉台区人,农民。被告海某某,女,生于1982年8月3日,彝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喜德县人,农民。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海某某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届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2009年12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谈婚,2010年4月6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前相处时间较短,互不了解,未建立良好的婚姻感情基础。婚后因彼此性格、脾气不同,双方无共同语言,以致经常发生矛盾。被告蛮横、固执、不尊敬老人、不爱劳动,双方经常打闹,经村组干部多次调解,原、被告关系无好转。2010年9月初,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讯。现请求与被告海某某解除婚姻关系。被告海某某未到庭应诉,亦未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谈婚,2010年4月6日登记结婚,被告海某某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多次发生纠纷。2010年9月初,被告离家出走,一去未归,下落不明,至今无有音讯。2012年11月26日,原告王某某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海某某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原告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被告的户口本复印件,结婚证及村组证明等证据,在案为凭,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相识时间较短,了解不深,没有建立牢固的婚姻基础。婚后双方因彼此性格、脾气不合,经常发生纠纷,夫妻关系不睦,未建立深厚的夫妻感情。2010年9月初,被告离家出走,杳无音讯,至今下落不明已三年多时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视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因此对于原告请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已破裂的规定》第12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海某某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许正武人民陪审员  文宝安人民陪审员  曹建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千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