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雁民初字第0349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张文杰与陕西电力电缆制造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莲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杰,陕西电力电缆制造有限公司,陈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莲湖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民初字第03498号原告:张文杰,男,汉族,1966年4月1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梁九红,女,汉族,1968年9月6日出生。系原告之妻。被告:陕西电力电缆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志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辉,西安市莲湖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王建功,西安市莲湖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玮,男,汉族,1964年11月11日出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莲湖支公司。负责人:周伟,该支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新建,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杰与被告陕西电力电缆制造有限公司、陈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莲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文杰于2013年12月1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491元,减半后2245.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梁梦艺代理审判员 蒲婷婷代理审判员 张叡婕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赵 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