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信中法执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方庆保、臧年文、石文洲申请执行河南国瑞置业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信中法执字第44号申请执行人:方庆保,男,1965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申请执行人:臧年文,男,1968年3月1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申请执行人:石文洲,男,1969年8月2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被执行人:河南国瑞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楠,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方庆保、臧年文、石文洲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河南国瑞置业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1)信中法民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申请人方庆保、臧年文、石文洲与被执行人河南国瑞置业有限公司双方于2008年11月17日所签订的《合作协议》继续履行,被执行人偿还三申请执行人违约金1899000元,并承担诉讼费、保全费47712元。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三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立案执行此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河南国瑞置业有限公司无抵押财产,亦无其它资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方庆保、臧年文、石文洲向我院申请领取债权凭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1)信中法民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未执行标的以债权凭证方式确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荣光审判员 曾 峰审判员 王 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闫茹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