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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民初字第20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郑兰柱与郑瑞华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兰柱,郑瑞华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初字第2011号原告郑兰柱,男,194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宁晋县人,现住宁晋县。委托代理人李泽生,男,1948年8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宁晋县。被告郑瑞华,男,195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宁晋县人,现住宁晋县。委托代理人郭利华,河北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兰柱诉被告郑瑞华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7日以提供的证据有误,需重新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兰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丙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蔡巧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