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民初字第20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郑兰柱与郑瑞华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兰柱,郑瑞华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初字第2011号原告郑兰柱,男,194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宁晋县人,现住宁晋县。委托代理人李泽生,男,1948年8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宁晋县。被告郑瑞华,男,195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宁晋县人,现住宁晋县。委托代理人郭利华,河北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兰柱诉被告郑瑞华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7日以提供的证据有误,需重新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兰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丙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蔡巧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