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肥民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常秀海诉被告常志卫、田兰香宅基地使用权侵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秀海,常志卫,田兰香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肥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肥民初字第118号原告常秀海,农民。委托代理人柳付军。被告常志卫,农民。委托代理人葛延民,男。被告田兰香,农民。委托代理人葛延民,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常秀海诉被告常志卫、田兰香宅基地使用权侵权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常秀海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常永军人民陪审员 张清池人民陪审员 李东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雪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