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庐民二初字第0005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广州神州数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芜湖孜电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黄金水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神州数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芜湖孜电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黄金水,朱乐萍,许家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庐民二初字第00058号原告:广州神州数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林杨,总经理。被告:芜湖孜电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镜湖区。法定代表人:黄金水,总经理。被告:黄金水。被告:朱乐萍,女,196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区。被告:许家荣,男,197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宣城市宣州区。本院在审理广州神州数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芜湖孜电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黄金水、朱乐萍、许家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广州神州数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芜湖孜电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黄金水、朱乐萍、许家荣银行存款9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同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广州神州数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芜湖孜电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黄金水、朱乐萍、许家荣银行存款9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袁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