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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民终字第403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潘修银与华萍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华萍,潘修银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终字第40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华萍。委托代理人顾和兵,江苏致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潘修银。上诉人华萍因与被上诉人潘修银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3)江宁汤民初字第5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华萍的委托代理人顾和兵、被上诉人潘修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案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3)江宁汤民初字第56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华萍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5元,由本院退还。审 判 长 王  胜代理审判员 罗正��代理审判员 安 媛 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金 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