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民初字第635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6-06
案件名称
魏大壮与高忠旺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大壮,高忠旺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西民初字第6355号原告魏大壮,男,1950年出生。委托代理人张玉柱,男,联系地址同被告。被告高忠旺,男,1946年出生。原告魏大壮与被告高忠旺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魏大壮之委托代理人张玉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忠旺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魏大壮诉称,原告与被告为西城区xx胡同的相邻住户,被告在原告住宅后面私自搭建一砖房,该自建房紧贴原告房屋,自建房南墙距离我的房屋很近,严重影响原告的通风、采光及排水,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希望其将该自建房南墙向北退后,但被告置之不理。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高忠旺将在原告承租的北京市西城区xx胡同xxxx自建房拆除,渣土清理干净;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高忠旺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邻居。原告系北京市西城区xx胡同xxx公房的承租人,被告系北京市西城区xx胡同xxx号房屋的产权人。被告在原告承租的北房东数第三间北侧建有自建房屋一间。经现场勘查,被告位于北京市西城区xx胡同xx自建房南侧墙体与原告承租的北京市西城区xx胡同xx北房东数第三间北墙相距约0.8米。原告承租房屋北侧因距离过近,造成原告对其承租房屋无法修缮,同时影响原告承租房屋的通风、采光。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公有住宅租赁合同、房屋档案材料、现场勘查笔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经现场勘查,被告自建房墙体南侧距原告北房东数第二间北墙仅0.8米。因该自建房墙体距原告承租房屋北墙较近,造成原告对其承租房屋无法修缮,且影响原告承租房屋的通风及采光,已构成妨碍。原告要求被告拆除自建房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诉讼中,被告经公告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高忠旺将其在原告魏大壮承租的北京市西城区xx胡同xxx北侧建设的自建房拆除,渣土清理干净。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被告高忠旺负担(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许剑宇人民陪审员 冯 强人民陪审员 李晓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付 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