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遵民初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高小华与李正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小华,李正兴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遵民初字第210号原告高小华,农民。被告李正兴,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小华与被告李正兴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小华于2013年12月17日以回去再考虑一段时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小华在本院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小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小华负担。审判员 解胜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宏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