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滦民初字第592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张祥来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安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祥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安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滦民初字第5925号原告张祥来,农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安支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庆文,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祥来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安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祥来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向我院提出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张祥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9元,由原告张祥来负担。审判员 冯小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郑立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