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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威经技区商初字第36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威海市南方轮胎销售有限公司与威海三进船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市南方轮胎销售有限公司,威海三进船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威经技区商初字第365-1号原告威海市南方轮胎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爱平,董事长。被告威海三进船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英一,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由威海百盛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申请保全金额28万元,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数额的其它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志 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于晨存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