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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青执字第21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李世耀与佟北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世耀,佟北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青执字第213-1号申请执行人李世耀。被执行人佟北佳。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南市民二终字第3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佟北佳名下青秀区民族大道170号莱茵湖畔E组团E1号楼1单元108号房产。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梁为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黎 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