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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罗法刑一初字第145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张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深罗法刑一初字第1459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无业。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9月19日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2010年12月1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3年8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罗检刑诉(2013)17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3日上午6时许,被告人张某来到深圳市罗湖火车站广场一带伺机盗窃他人财物。当日6时40分许,被告人张某见罗湖火车站西广场行李托运处路边停着一辆旅游大巴,被害人王某正在放行李。于是,被告人张某趁王不注意,利用雨伞作掩饰,动手拉开王某随身携带的挎包拉链,从挎包里偷出一个红色方形钱包后逃跑。2013年8月5日上午8时许,公安机关民警经侦查将被告人张某抓获。经核实,王某被盗的红色钱包里有现金人民币4000元、港币20000元;另有千足金脚链一条、足金项链带貔貅吊坠一条(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7440元)。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下列证据: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供述,2013年8月3日上午6点多,其在罗湖区火车站西广场偷了一名女乘客的钱包,内有现金19000多元港币和3000多元人民币,还有一条黄金项链、一条黄金脚链。盗窃的现金其已用于还赌债,黄金首饰其于案发当日下午邮寄到重庆给其老婆姚某。二、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实2013年6时40分许,其从罗湖火车站出来准备上旅游大巴时,发现挎包拉链被打开,里面的钱包不见了。钱包内有现金20000元港币左右,也可能是19000多元,有现金人民币4000元,也可能是3000多元;还有一条黄金脚链、一条带黄金貔貅吊坠的黄金项链及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三、证人证言证人姚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8月3日白天,其丈夫张某给其打电话,称要给其寄东西。几日后,其收到张某寄来的包裹,内有一条黄金脚链、一条带吊坠的黄金项链。其收到后给张某打电话,就打不通了。四、物证:被盗财物五、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资料、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调取证据清单、情况说明等六、鉴定意见:价格鉴定书七、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本院对被告人张某判处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承认控罪,但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辩称其盗窃的现金是人民币3000元及港币19580元,其盗窃的金饰已退还被害人,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的上述事实客观、真实,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经当庭质证,予以采信。另查明,2013年9月13日,公安机关已将缴获的黄金项链及黄金脚链发还被害人王某。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的指控,罪名成立,但指控其盗窃的现金数额为人民币4000元及港币20000元,证据不足。被告人张某归案后对其盗窃的现金数额的供述比较稳定,与被害人王某的陈述基本一致,综合本案现有证据,本院以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之间的相互印证的部分认定本案盗窃的现金数额为人民币3000元及港币19580元。被告人张某曾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犯罪情节相符,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5日起至2015年2月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晓娜人民陪审员  刘明理人民陪审员  刘志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