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城刑初字第12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6-26
案件名称
杨镇远犯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镇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城刑初字第1231号公诉机关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镇远(曾用名:杨富兵),男,因本案于2013年8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2001年8月21日因犯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3000元,2008年7月4日刑满释放。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刑诉(2013)第1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镇远犯合同诈骗罪,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杨玉玲、被告人杨镇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13日、3月17日,被告人杨镇远从兰州福烜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先后租赁了甘AGK0**号起亚牌YQZ6442型越野车、甘J285**号思威牌DHW6457B型越野车各一辆,价值共计294038元。后以上述车辆为抵押,分别向张某甲、李某借款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后逃匿。破案后,追回被骗车辆,已发还被骗单位。上述事实,被告人杨镇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物证被骗车辆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辨认笔录、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借条、收条、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被骗单位支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魏某某、张某乙、张某丙、张某甲、李某、滕某某的证言,兰州市城关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镇远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杨镇远曾因犯抢劫罪被刑罚处罚,仍不思悔改,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罪,属累犯,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杨镇远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四)项、第六十五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镇远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罚金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7日起至2020年8月6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刘 文代理审判员 刘冬郁人民陪审员 马 辉二0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瑞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