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滕民初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8-12-31
案件名称
张杨与孙玉洲、滕州市生亿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杨;孙玉洲;滕州市生亿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滕民初字第248号原告:张杨,女,汉族,1965年4月21日出生,住滕州市。被告:孙玉洲,男,汉族,1954年3月6日出生,住滕州市。被告:滕州市生亿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玉洲。住所地:滕州市塔寺街**。本院受理了原告张杨诉被告孙玉洲、滕州市生亿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孙玉洲位于大同路西侧金叶花园6-3-105房产一套,并提供了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诉讼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孙玉洲位于大同路西侧金叶花园6-3-105房产一套,查封期间不得买卖、抵押、过户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朱绍刚代理审判员 魏 红人民陪审员 程 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黄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