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东刑初字第62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卓某甲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卓某甲
案由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甬东刑初字第62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卓某甲。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2月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吸毒于2012年3月6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东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强制猥亵妇女罪于2013年9月10日被抓获,次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看守所。辩护人王盛、黄明,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检察院以甬东检刑诉(2013)10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卓某甲犯强制猥亵妇女罪,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检察员吴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卓某甲及其辩护人黄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7月至2013年9月,被告人卓某甲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在宁波市江东区以强吻、摸弄女性阴部、胸部等身体部位的方式对被害妇女进行猥亵。具体情况如下:2012年7月2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卓某甲在宁波市江东区白鹤新村xx幢xx一楼与二楼转角口,强行摸弄被害人刘某胸部,臀部和阴部。2013年6月2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卓某甲在宁波市江东区宁舟二村xx幢xx号楼道转角处,持刀威胁后,强行亲吻、摸弄被害人张某乙胸部、臀部,并将生殖器露出欲让被害人为其口交。2013年6月27日凌晨0时30分许,被告人卓某甲在宁波市江东区潜龙二村xx幢xx号一楼楼道口,持刀威胁后,强行摸弄被害人苏某胸部、臀部、阴部,并用刀割破被害人内裤。2013年7月16日凌晨0时30分许,被告人卓某甲在宁波市江东区荷花一村xx幢一楼楼道口,持刀威胁后,强行摸弄被害人袁某臀部、阴部。2013年7月18日凌晨1时40分许,被告人卓某甲携带刀具在宁波市江东区潜龙一村xx号防盗门内,强行摸弄被害人龙某胸部。2013年8月5日凌晨1时30分许,被告人卓某甲至本市江东区甬港二村xx幢xx号xx楼楼道口,持刀威胁后,强行摸弄被害人吕某胸部、臀部。2013年8月21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卓某甲携带刀具在宁波市江东区荷花一村xx幢一楼后门,强行摸弄被害人魏某胸部。2013年9月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卓某甲在宁波市江东区甬港一村xx幢xx号一楼楼道口,持刀威胁后,强行摸弄被害人高某大腿内侧等部位。2013年9月10日,被告人卓某甲在住处附近被伏击民警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卓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刘某、张某乙、苏某、袁某、龙某、吕某、魏某、高某等的陈述,证人卓某乙、童某、郭某、张某甲等的证言,抓获经过证明、扣押物品清单、户籍证明、前科材料,衣物,搜查、扣押、辨认笔录及监控录像光盘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卓某甲违背妇女意志,多次强行猥亵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卓某甲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卓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卓某甲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10日起至2016年3月9日止。)二、犯罪工具匕首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谢红丹人民陪审员 李宝甫人民陪审员 梅碧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柯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