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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浔民初字第421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9-12-24

案件名称

谢有成、曹启(啟)正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谢有成;曹启(啟)正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浔民初字第4214号 原告谢有成,男,1947年11月22日年出生,汉族,桂平市人,现住桂平市。 被告曹启(啟)正,男,约50岁,汉族,桂平市人,住桂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有成与被告曹启(啟)正承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有成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有成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有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谢有成负担。 审判员  柒彩春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谢红钊 书记员  谢红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