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杨民一(民)初字第716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2-08
案件名称
原告杨昌顺诉被告汪闻俊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昌顺,汪闻俊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杨民一(民)初字第7168号原告杨昌顺。委托代理人俞立抗,上海俞立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闻俊。原告杨昌顺诉被告汪闻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红独任审判。于2013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汪闻俊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昌顺诉称:原告系个体经营户,自主经营上海市杨浦区新昌顺五金经营部,被告从事装潢业务。2010年,被告在为徐泾和长寿路的客户装修时,欠付原告彩铝门窗款人民币(以下涉及币种均为人民币)28,000元;2011年,被告在为长阳路荆州路饭店装修时,又欠付原告门窗制作费1900元。被告曾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确认共欠29,900元,承诺2012年春节前还款,到期未还。后被告又向原告出具《欠款协议》,承诺2013年12月之前归还,至今未还。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原告承揽款29,900元,并支付此款自2011年5月1日至归还之日止按照央行同期贷款利率6.65%计算的利息。被告汪闻俊未应诉、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系个体工商户,经营上海市杨浦区新昌顺五金经营部。被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徐泾和长寿路欠28000元,买助动车欠2000元,长阳路荆州路饭店欠1900元,借500元,共计:32400元,大写:叁万贰仟肆佰元整。欠款人:汪闻俊还款日期:2012年春节前”;后被告再次出具《欠款协议》,载明:“徐泾和长寿路欠28000元,买助动车欠2000元,长阳路荆州路饭店欠1900元,借500元,共计:32400元,大写:叁万贰仟肆佰元整。欠款人:汪闻俊还款日期:2013年12月之前”。庭审中,原告确认欠条及《欠款协议》中涉及的2000元及500元,已经另案诉讼。本院认为: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应给付报酬。本案中,被告对承揽事项所欠钱款写下了欠条及《欠款协议》,表示其认可双方之间存在承揽合同关系,并认可因此而产生的欠款金额。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29,9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利息起算日期缺乏依据,本院予以调整。欠条及《欠款协议》中涉及的2500元系其他欠款,与承揽合同无关,原告已经另案起诉,本案不作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汪闻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杨昌顺欠款人民币29,900元;二、被告汪闻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杨昌顺逾期利息,自2012年1月23日起至还清日止,以人民币29,9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47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73.50元,由被告汪闻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郑马威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