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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舒民二初字第0096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王习贵与朱纯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习贵,朱纯林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舒民二初字第00969号原告:王习贵,男,1968年9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经常居住地浙江省鄞州区下应街道茶苑小区店面840号工作铝合金店。被告:朱纯林,男,年龄不详,汉族,装修工,住安徽省舒城县,原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小港新建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习贵诉被告朱纯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习贵负担。代理审判员  宣昌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林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