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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民初字第387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金宝根与李月明、胡利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宝根,李月明,胡利土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民初字第3878号原告金宝根。委托代理人郦海忠。被告李月明。被告胡利土。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宝根诉被告李月明、胡利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月明、胡利土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月明、胡利土的起诉,系当事人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宝根撤回对被告李月明、胡利土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700元,减半收取33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国鑫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