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广安民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唐合平与广安腾飞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行为保全审查
当事人
唐合平;广安腾飞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广安民保字第3号 原告唐合平,男,生于1969年2月21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委托代理人毛忠定,男,生于1948年7月28日,汉族,住广安市广安区。 被告广安腾飞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安市城南建安中路69号。 法定代理人唐瑞见,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邹建,四川鑫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合平诉被告广安腾飞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唐合平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广安腾飞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邵金兰账户下的485000元予以冻结,并经张泽蓉同意,提供张泽蓉所有的位于广安市广安区万新一街的住房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唐合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广安腾飞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邵金兰账户余额485000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任波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陶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