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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瓦民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8-20

案件名称

辛兆明与王长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兆明,王长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瓦民初字第66号原告:辛兆明,男。被告:王长玉,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辛兆明与被告王长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王长玉已付清欠款5万元,原告辛兆明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辛兆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辛兆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肖纬纬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