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兰民初字第141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6-26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高某某、曹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高某某,曹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兰民初字第1418号原告刘某某,男,1989年12月3日生。委托代理人孟凡新,兰考县城关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某某,女,1991年12月23日生。被告曹某某,女,1963年5月22日生。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高永宁,河南王松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高某某、曹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委托代理人孟凡新,被告高某某、曹某某委托代理人高永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某诉称,2012年腊月,原、被告经高场村的高波介绍相识后,仅见了两次面再未联系,过春节后,被告给原告发了一个短信,让原告到被告家提亲。2013年正月16日,原告及家人到被告方订婚并商量结婚日子,当天被告收取原告彩礼30000元,抄好,送好4000元,原告及家人带去了3000元的礼品,婚约关系正式确立后被告又要三金9800多元。2013年3月16日举行了结婚仪式,原告婚前和婚后多次要求被告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被告却说没有办理结婚证的人多了,办不办婚证一样过,结婚后,原告在外边东奔西跑的想法挣钱,被告在家无所事事,动不动就伸手要钱,双方都是因钱发生矛盾,被告将磕头6000元礼及要的钱都自己存着,不愿花一分,生气,吵架后被告回娘家不归,被告方还多次无理取闹,7月份,原告和父母到被告家接被告,却被被告的母亲拒之门外,原告再次与被告协商退回彩礼,为了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判决被告返还收取原告的彩礼及礼金40000元。被告辩称,一、答辩人曹某某作为本案被告主体不适格,应依法驳回被答辩人对其的诉讼请求。答辩人高某某与被答辩人之间的婚约关系与答辩人曹某某无任何法律关系况且被答辩人给付的财礼也都由答辩人高某某保管。被答辩人从未给付过答辩人曹某某一分钱的财礼钱。因此答辩人曹某某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请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对答辩人曹某某的诉讼请求。二、被答辩人在诉状中歪曲事实,无中生有,请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其对答辩人高某某的诉讼请求。被答辩人在诉讼状中恶意称被答辩人给付答辩人高某某30000元的订婚财礼。显然属歪曲事实。事实情况是两人订婚当天,被答辩人给付答辩人高某某6600元财礼。答辩人高某某按照当地习俗又返还给被答辩人2000元小礼。被答辩人抄好,送好也没有给答辩人4000元及3000元的礼品。实际上被答辩人在抄好送好时仅给答辩人家带去了有几百元钱的食品。被答辩人给答辩人家高某某买的三金也被答辩人放在被答辩人家中。在举行婚礼当天,答辩人的娘家为其压箱20000元,连同磕头礼6000元都让被答辩人拿走,两人婚后,被答辩人整日在外酗酒,夜不归宿。被答辩人的行为严重伤害了答辩人高某某的感情。答辩人高某某整日身无分文,每逢向被答辩人要钱都遭其破口大骂。为了生活答辩人高某某不得不依靠娘家接济。为维护答辩人高某某的合法权益,请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对高某某的诉讼请求。并返还答辩人20000元的压箱钱。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高文博介绍相识,订婚时原告给被告见面礼28000元并返还给原告2000元,抄好又给4000元。双方按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同居三个月,后双方发生纠纷,被告高某某住娘家不归,原告提出让被告返还彩礼,被告高某某开始同意返还15000元。被告曹某某没有接收原告给付的彩礼。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习俗给付彩礼的,人民法院对合理部分应予支持。但考虑到双方已按农村习俗结婚并同居三个月,应酌情返还7000元为宜,原告提出的其他诉请因缺乏相关证据,本院无法支持。原告起诉被告曹某某返还彩礼的诉请因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曹某某接收原告的彩礼,对原告起诉曹某某返还彩礼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给原告彩礼7000元。二、驳回原告对曹某某的诉讼请求。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0元,原告承担600元,被告高某某承担2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三份,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赵玉分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郭董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