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六商初字第42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王兵与南京市永江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兵,南京市永江汽车出租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商初字第420号原告王兵,男,1975年1月7日生,汉族,驾驶员。委托代理人毛远标,江苏六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市永江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江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经济开发区龙行路南首。法定代表人蒋永茂,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太勇、梁金,江苏金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兵诉被告永江公司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兵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兵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兵负担。代理审判员 屠本俊代理审判员 徐子敬人民陪审员 侯裕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见习书记员 李 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