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甘民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0-09
案件名称
苟天平与黄俊生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苟天平,黄俊生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甘民初字第22号原告苟天平,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农民。被告黄俊生,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农民。案由:承揽合同纠纷。本院于2013年12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苟天平与被告黄俊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庭外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苟天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3元,由原告黄俊生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玉 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郭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