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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京山道民初字第0005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XX、吕绿化等与戴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京山道民初字第00057号原告XX,受害人吕仁同之妻。原告吕绿化。受害人吕仁同之长子。原告吕四化,受害人吕仁同之次子。被告戴进。委托代理人胡金华,湖北惠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白云大道78号,组织机构代码73793917-8。负责人雷大鹏,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世民,(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XX、吕绿化、吕四化诉被告戴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吕绿化、吕四化的撤诉请求是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吕绿化、吕四化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34元,减半收取467元,由原告XX、吕绿化、吕四化负担。审 判 长  艾光照审 判 员  谢 静人民陪审员  赵大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