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惠刑二初字第022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诉邹云立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云立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六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惠刑二初字第0229号公诉机关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邹云立,男,1987年1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从事铝合金门窗加工,户籍在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坛城镇宋寨村大邹庄41号。因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3年1月30日被江阴警方抓获,2月5日被刑事拘留,28日被取保候审,5月23日被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本案于2013年7月14日被蒙城县警方抓获,16日被无锡警方带回,次日刑事拘留,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二看守所。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惠检��刑诉(2013)5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邹云立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媛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邹云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4日下午,被告人邹云立至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漩溪一村20号,采用攀爬、敲玻璃的手法入室,窃得卡地亚牌WE900151型手表1只(价值人民币140880元)、卡地亚牌B6035619型手镯1只(价值人民币47300元)、硬盒苏烟16条(价值人民币12800元)、项链2条(价值人民币8300元)、戒指1枚(价值人民币550元)、YASHICA牌相机1部(价值人民币50元)及1700美元(折合人民币10692.49元)、8000港币(折合人民币6491.60元)。款物共计人民币227064.09元。案破后,手镯、项链、戒指、相机已追缴。上述事实,被告人邹云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惠某某的报案陈述,证人左某、邹某、王某甲、吴某甲、王某乙、吕某、张某、吴某乙、赵某、朱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物证鉴定书,检测报告,辨认笔录及照片,赃物价格鉴证结论书,汇率表,扣押物品清单,前科材料,情况说明,抓获经过,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关于被告人邹云立提出“卡地亚牌手表不值人民币140880元”的辩解,经查,该卡地亚牌手表为WE900151型,这有被害人在香港三宝珠宝集团有限公司购买的凭据、收购该手表的吕某及又从吕某处买入该表的张某的陈述、辨认手表笔录和价格鉴证结论书等证据在卷印证一致证实,足以证明该指控事实的成立。故对被告人邹云立的辩解不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邹云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秘密窃��他人数额巨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属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邹云立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与新罪予以并罚。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邹云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与前判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14日起至2023年9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二、涉案赃款、物继续予以追缴并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2份。审 判 长 朱杰焰人民陪审员 李娟英人民陪审员 王玉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纪以超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条判决宣��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盗窃公私财物价��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盗窃犯罪江苏省法院定罪量刑标准:数额较大2000元以上,数额巨大5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40万元以上。)第六条盗窃公私财物,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五十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关注公众号“”